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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严控农业项目审批 农业部颁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本报讯 记者郭云龙报道 记者近日从农业部了解到,刚刚审议通过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治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试行,今后,我国将对农业项目和资金申请采取更为严格的审批程序。该办法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治理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之前颁布的《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治理办法》于同期被废止。

据了解,经农业部审议通过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治理办法》所指的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农业部治理的基本建设投资,以扩大生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事业发展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的项目,以及农业部治理的科研教育、生态环保、质量安全等项目。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投资处郭处长告诉记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治理办法》与之前的《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治理办法》相比,内容更加完善,操作性更强。在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治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用好、管好农业建设资金及减少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问题等方面,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

根据《办法》规定,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治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中心投资6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农业部评估和审批;中心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和审批,批复文件抄报农业部备案。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有关人士还表示,《办法》还对不得列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做出了规定,包括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单台(件)设备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和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心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另外,以下项目今后必须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司长杨坚说,《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明确了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各行业司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统一了检查内容和检查程序。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处罚问题,农业部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暂停项目建设、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暂停安排所在地和项目单位新建项目等措施。

据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和审批权限,要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农业部将根据需要组织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项目检查,对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不仅要整改,而且要对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对项目建设中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等腐败行为要依法惩处,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链接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治理办法》中所称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是指农业部安排的用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心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心预算内专项(国债)资金,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与之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办法》所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的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海洋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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