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发布实施,将使选育、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利益得到更有效地保护,使审定执行者的行为也将得到更加有效的规范和监督,确保审定的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同时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加快良种化进程,规范种苗市场,推进种苗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产业化建设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促进林业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制定《办法》的背景
林木种子是林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遗传基因的载体,因此,种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造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社会效益的好坏,还关系到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林木良种是提高林业生产力的重要保证,据专家测算,目前林木良种对森林资源增长的贡献率高达20%,是第一位的。林木良种在林业生产中的巨大作用是其他任何因素都无可代替的。林木良种在林业建设中科技含量最高,最能体现林业的发展水平,世界上林业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推广使用林木良种。例如意大利使用经过改良的杨树造林,面积仅占全国造林面积的2.5%,但生产的木材要占意大利木材总产量的50%;新西兰使用辐射松良种造林,其面积为全国造林总面积的11%,生产木材占全国木材总产量的90%。我国目前推广使用的林木良种的增益,也是相当高的,如用材林品种的材积平均增益为1 0—30%,经济林品种的产量平均增益15—68%。因此,加快林木品种的审定与推广,对于提高林业科技含量,全面推进林业六大工程建设,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林木品种审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保留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治理条例》的一项切实可行的重要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多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已经审(认)定推广包括杉木、马尾松、杨树、桉树等70多个主要造林树种的1400 多个林木良种。这些林木良种为我国重点生态林业工程建设和林业产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我国林木品种审(认)定推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品种审(认)定的法规还不健全和完善,品种审(认)定和推广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审(认)定不及时、不规范,审(认)定通过的部分林木良种的适生区范围不明确,命名混乱等。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出现了无限度超越林木良种适生区的不科学、不规范的推广行为;盲目推广,大肆炒作一些未经区域试验和审(认)定的品种;以及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现象,造成了种苗市场的混乱,给林业建设工程、社会和林农带来了严重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非凡是目前的杨柳树种条,品种良莠不齐,问题更为突出。这些都影响、限制,甚至阻碍了林木良种选育、推广、使用工作的健康开展。
目前我国林木良种使用率仅为28%,与林业发达国家的80%以上还相差甚远,实现林木良种化的任务还十分艰巨。考虑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够健全,种子经营单位自我约束机制还不完善以及广大农民自我保护意识还不够强的实际情况,必须健全和完善林木品种审定制度,确保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名副其实,不断为林业六大工程建设和生态建设推出真正品质优良的林木良种;必须规范品种选育、审定、推广和使用的各个环节,以维护林木良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保障林木良种化进程,提高林业建设的科技含量,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确保六大林业工程健康实施,实现林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办法》中的几项重要规定
一、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制度是实行国家级和省级两级审(认)定制度。即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认)定工作。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认)定工作。
二、办法明确了“审定”与“认定”的概念,即审定是指:为了保证造林的质量,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林木品种的产量、品质、材质、使用价值、抗逆性等优良性状作出评价,并界定提出适宜种植区,以确定是否属于林木良种和能否经营、推广的法律制度。认定是指:经过选育的林木品种,审定未通过的,但生产确需使用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认定通过后仍可以按林木良种进行经营和推广。规定在申请审定的同时可以申请认定。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经审定未通过、申请人同时申请认定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报经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同一林木品种只能认定一次。
三、在中国没有经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书。
四、为了加快林木品种的审定,加快良种化的进程,提高良种使用率,办法规定对于选育人不清的,县级以上种苗机构,可以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申请;对于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可以与选育人签订协议,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审定。
五、为了维护选育者的合法权益,办法还规定,对于审定未通过,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90日内,向原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只能复审一次。
六、为了确保良种的纯度和质量,办法规定了良种资格取消制度。对于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在推广(使用)过程中发现已经不具备林木良种条件的,有利害关系人或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治理机构可以提出取消良种资格的建议,经原审(认)定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复审,确实不具备良种条件的,取消其良种资格,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对于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在其林木良种有效期限届满后,林木良种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进行推广、经营,但是可以重新申请审定。
执行中需要注重的问题
一、在执行《办法》时要非凡注重的一点是,审定的范围和适宜推广生态区域的确定。省级审定委员会只能审(认)定本行政区内的主要林木品种。拟跨省区推广的品种要由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省级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其适宜生态推广区域只限本省行政区内确定;通过国家级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其适宜生态区域在全国范围内确定。
二、林木良种的名称由申请人提出,办法明确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者其他暗示林木品种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或者其他夸大性词语。申请者在申请前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命名,避免给审(认)定和申请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本办法规定的审(认)定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和除此之外各省确定的8种以下的主要林木的品种。
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种苗行业治理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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